事关楼宇经济发展!三亚公开征求意见

2023-06-11 22:48:53 来源:百度新闻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关于对《三亚中央商务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料图】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楼宇经济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平台载体作用,切实做好迎商、安商、留商等综合服务工作。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研究起草了《三亚中央商务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至7月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ycbd123@163.com。

二、邮寄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国际邮轮母港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战略发展部李先生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策意见征集”字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898-88660103)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三亚中央商务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载体“强磁场”,发挥楼宇经济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平台载体作用,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整合服务资源,做好迎商、安商、留商等综合服务工作。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范围内,单栋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纳入园区统计,具有完备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商务楼宇。

二、适用对象

(一)入驻企业:2020年6月1日起,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园区内,入驻上述商务楼宇实质性运营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楼宇管理/运营方:财务独立核算且统计关系在园区的商务楼宇出资人(业主)、负责园区范围内商务楼宇招商/运营管理团队和物业管理公司。

三、办法内容

(一)支持企业入驻楼宇

1.补贴入驻企业租金。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的鼓励类企业,给予实际支付租金25%的补助,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的,面积达200平方米(含)以上,获评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实际支付租金40%和50%的补助,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实际支付租金50%的补助,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租赁入驻商务楼宇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非三类500强的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及其在园区设立的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财资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实际支付租金60%的补助,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入驻园区规划的特色产业(专业)楼宇,且与该楼宇为同一行业及其关联的企业,在享受上述租赁补贴基础上上浮10%。对推动园区特色产业(专业)楼宇培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对企业进行奖补。

2.奖励入驻主体购置。

对园区重点企业新购置商务楼宇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购置发票金额4%的一次性购置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购置补贴、租赁补贴可以同时申请,但获得的累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不超过最高一项。享受补贴期间,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已领取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应予退还。

3.给予入驻装修补贴。

对园区重点企业购置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新入驻进行实际运营装修的,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楼宇服务质量

4.鼓励楼宇聘请优质物业服务企业。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聘请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达3年(含)以上的楼宇管理/运营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聘请国际知名物业管理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达3年(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鼓励楼宇升级改造及完善配套服务。

对楼宇内(不含临街商铺)新建或改扩建楼宇会议中心、共享空间以及员工餐厅、书吧、健身房、咖啡吧等公共应用场景,且上述公共服务空间单项达3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项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万元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楼宇打造绿色智慧楼宇。

对获得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智慧办公建筑评价标准银级及以上、LEED(美国绿色建筑认证系统)金级及以上、WELL(绿色建筑及健康建筑认证)金级及以上等国内国际权威认证的楼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楼宇开设党群中心。

对符合《三亚市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三组字[2020]245号)标准的楼宇党群服务中心,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10万元补贴,补贴3年。

8.楼宇工作配合奖励。

对配合园区做好楼宇企业入驻动态、招商运营等信息统计工作,高质量完成园区楼宇经济相关数字化信息平台数据录入的楼宇管理/运营方,经园区审核认定后给予每年2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提升楼宇发展质量

9.鼓励楼宇产权自持及统一运营管理。

对自持产权达到50%(含)以上且企业入驻率达到70%(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自持面积20元/平方米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3年。

对楼宇入驻率和统一招商运营管理比例均达到70%(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0万元补贴,补贴3年。

10.鼓励打造重点专业特色品牌楼宇。

对列入园区专业特色楼宇培育计划,与园区签订专业特色楼宇联合打造协议,且园区鼓励类产业同一行业及其关联的企业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入驻面积达6000平方米(含)以上,上一年度该行业及其关联企业营收不少于20亿元的楼宇,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0万元奖励,补贴3年。

对楼宇入驻率达80%以上、园区鼓励类产业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且被园区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每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50万元奖励,补贴3年。

以上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或补差额奖励。

11.建立商务楼宇等级评定机制。

按照《商务楼宇等级划分要求》(GB/T39069-2020),对参与并获得园区认定的“甲级商务写字楼”和“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称号的楼宇管理/运营方,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多项认证的楼宇按就高原则奖励或补差额奖励。

12.支持楼宇能级提升。

对商务楼宇内纳统企业总营业收入首次达50亿元(含)、100亿元(含)、200亿元(含)、500亿元(含)、100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单位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楼宇招商引资奖励。

对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被引进企业协议承诺入驻经营5年以上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被引进企业协议承诺入驻经营5年以上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非三类500强的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或其设立的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且被引进企业协议承诺入驻经营5年以上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如被引进企业未按承诺入驻满5年的,已享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退回。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条款与现行同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园区政策发生调整变动或出台实施细则的,以调整后的办法或申报指南为准。

2.认定企业应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济贡献、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本办法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名词解释

1.园区鼓励类产业:金融服务、现代商贸、邮轮游艇、科技创新、文化休闲、专业服务等,以园区产业规划为准。

2.关联企业: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园区重点企业:包括以下5-10类型企业及园区其他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

4.园区鼓励类企业:包含金融服务、现代商贸、邮轮游艇、科技、文化休闲、专业服务类企业及其他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企业,企业员工不少于5人。

5.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服务业法人单位。

6.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以申请当年(如当年未出以上一年度为准)《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7.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国家科技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及备案名单为准。

8.独角兽企业:成立10年以内,在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9.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认定办法为准。

10.跨国公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有实体,拥有一个统一的决策体系且各个实体之间通过股权或其他的方式联系的大型企业。

11.企业员工:与园区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12.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不超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51-90行业大类中3个(含)相关联的行业中类。

13.入驻率:楼宇中已出租且投入使用的面积占可出租面积的百分比。

14.楼宇属地注册率:工商、税务注册在楼宇内的企业数量占楼宇内入驻企业数量的比值。

15.产业聚集度:楼宇内鼓励类产业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机构的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量的比值或者实际使用办公面积占楼宇实际投入使用的办公面积的比值。

16.统一招商运营管理比例:楼宇内楼宇管理/运营方实际负责运营管理办公面积占楼宇实际投入使用的办公面积的比值。

17.国际知名物管企业:指世界物管五大行,即第一太平戴维斯、仲量联行、世邦魏理仕、戴德梁行、高力国际。

18.自主新引进:本办法实施起,楼宇管理/运营方通过自主招商引进的企业,有完整、清晰的自主招引证明,不含政府、园区招商引资和园区内搬迁的企业。

19.特色产业专业楼宇:包括但不限于“两个总部基地”示范区、贸易产业楼宇、金融服务楼宇、专业服务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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