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环球讯息

2023-05-27 17:31:21 来源: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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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与举证责任相对应的就是主张责任。所谓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向法院主张的事实或利益,法院使其不存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就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案件来说,原告为求得胜诉,就其诉讼请求原因所作的主张,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此即为原告的主张责任。被告为防止其受到不利裁判的危险,需进行各种抗辩,其主张各项抗辩的原因,既为被告主张的事实,此即为被告的主张责任。就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一、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一般是借款合同和借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基本完成。 二、债务人如何举证 债务人抗辩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是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另外,债务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主张,债权人则可针对上述主张的事实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诉讼失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 如果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实效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一审法院会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该规定的原理在于,如果任由债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债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除非有新证据,否则不予支持。 四、邮寄送达催收通知 关于邮寄催收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因此,在债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那么债权人主张通过特快专递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成立,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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