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情形

2023-01-25 04:40:50 来源:法师兄


(资料图)

代理权的消灭,即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失去代理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资格。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 (3)代理人死亡。 代理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关系,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它与代理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既不能迷承,也不能转让。因此,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 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代理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就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当然不能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代理权丧失。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同自然人死亡-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自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当委托关系中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的丧失就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关键词: 被代理人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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